注册餐饮行业选址风险
告知书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(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)第二百五十条等有关规定,现将餐饮服务项目选址的主要禁止性要求提示如下,避免因不符合规定造成投资损失。
一、法律禁止情形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第二百五十条规定,以下区域禁止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产生油烟、异味、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:
1、居民住宅楼;
2、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;
3、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。
如您的经营场所属于上述任一情形,请勿投资从事产生油烟、异味、废气的餐饮项目。
二、法律责任及风险
(一)违法后果:违反上述规定选址经营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责令关闭,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(二)投资风险:在禁止性场所选址经营,不仅面临行政处罚,还可能因项目被责令关闭而损失装修、设备、租金押金等前期投入。
三、特别说明
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,不视为对经营场所环保条件的认定。取得营业执照后,您仍须依法办理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,并接受属地政府、生态环境、城管等部门的后续监管。
请认真阅读并理解本告知书全部内容,充分知悉上述法律禁止性规定及经营风险,自行承担因选址不当、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等规定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。
郴州市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6年8月15日
来源:融北湖
作者:郴州市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编辑:梁俐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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